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26民初607号
原告:***,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涟水县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涟水县。
被告: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总部经济大楼3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44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涟水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淮安市涟水县涟城街道红日大道东首6号。
法定代表人:左扬松。
原告***诉被告***、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南京深圳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涟水县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生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