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2民初2266号
原告:***,男,1972年3月28日生,汉族,新化县人,户籍所在地:新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福荣,新化县曹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金马酒店(商务)公寓北楼(A座)25A002室。
法定代表人:白大伟,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伟,男,1991年1月26日生,汉族,深圳市人,系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株洲南山公司项目商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继清,湖南江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5日发出开庭传票,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坤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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