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531号
申请人: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空港产业园金港大道总部经济大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11MA1NY7CB0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鹏源淮安新都小区1号楼21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56527228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淮***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原告江苏福点建设有限公司提交长安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7.5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淮***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5万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737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芸芸
财产保全线索:1、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中北分理处32001724236059666999;2、中国建设银行淮安市健康支行32001725536052513982;3、中国建行淮安市分行营业部320017286360525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