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莫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山市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莫志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1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江鹤法执字第296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鹤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懂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住广东省高要市。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2015)****三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东三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权属被执行人的铁网39.91吨及钢丝绳7.30吨,得款364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所得拍卖款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因此,本次拍卖所得款应当依法分配,依照本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执字第296号执行分配方案,本案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德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得款5995.99元;另本院执行钢管497.6吨,本案申请执行人按比例分配分得96.78吨,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执字第296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