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案件判决书
(2017)京73行初7180号
原告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桥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第3247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湖北坤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坤能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霞、张炳楠,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苑伟康、刘洪尊,第三人坤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岩、晁璐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综合中桥公司的诉讼理由主要包括:被诉决定未对说明书记载的区别特征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论述,所依据的仅为区别特征本身,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4章第3.2.1.1节规定。现有技术中未对灌浆材料提出0.24~0.28低水灰比下稳定实现初始流动度≤15秒的性能要求,可见其在现有技术中无法稳定实现。对比文件1、2及公知常识均没有提供技术启示改进对比文件1实施例3的技术方案,且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被诉决定认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进一步限定了方解石粉的粒度为400-15000目,并加入0.0005~1%重量百分比的塑性膨胀剂。基于该区别特征,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进一步改善水泥的水灰比和流动性,以及其早期塑性。
中桥公司对上述区别特征不持异议,但认为在认定技术问题时未考虑说明书记载的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而仅考虑区别特征本身,不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的规定。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了发明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三步判断方法。根据该节规定,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二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审查过程中所使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因此,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可能不同于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这种情况下,应当根据所使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即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记载,本专利是要提供一种低水灰比条件下的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其水灰比为0.24~0.28,初始流动度为10~20秒,30分钟流动度为15~25秒,放置3小时后无泌水,不离析。而在对比文件1实施例3已经公开了本专利中的膨胀剂、矿物改性成分及其粒径、方解石及其含量、减水剂及其含量等的情况下,且对比文件1实施例3的水灰比为0.26,初始流动度18秒,30分钟流动度19秒,3小时内不泌水,不离析分层。可见对比文件1实施例3能够取得与本专利记载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在此情形下,被诉决定基于认定的区别特征重新确定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并无不当,符合《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此外,被诉决定基于区别特征认定的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进一步发送水泥的水灰比和流动性,以及其早期塑性,可见其亦考虑了本专利说明书中所记载的低水灰比高流动性的技术效果。综上,原告中桥公司关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不当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为201010112451.6、名称为“一种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10年2月22日,授权公告日为2013年12月18日,专利权人为中桥公司。
2017年3月10日,坤能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1-4和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附件1-5作为证据,其中:
附件4(即对比文件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16日,公开号为CN101602589A,申请号为200910062916.9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10页。其中公开了预制材料中各组分的重量百分含量为(参见其说明书实施例3):水泥85%,明矾石膨胀剂6%(即本专利的膨胀剂),煤矸石4%(粒度为0.05~60μm)(公开了本专利的矿物改性组分及其粒径),方解石5%(粒度为0.05~60μm)(即公开了本专利的方解石及其含量),羟基羧酸及其盐类缓凝剂0.1%,烷基磺酸钠引气剂0.01%,氨基醇阻锈剂0.4%,聚羧酸系减水剂0.4%,聚丙烯酰胺0.03%(聚羧酸系减水剂和聚丙烯酰胺构成减水剂,共0.43%,即已公开了本专利的减水剂及其含量)。将以上材料混匀后得到预制材料,然后将预制材料与水按照水灰比0.26的比例置于搅拌机内搅拌,搅拌5分钟制得灌浆料。上述灌浆料初始流动度18秒,30分钟流动度19秒,3小时内不泌水,不离析分层。
附件2(即对比文件2):公开日为2008年4月9日,公开号为CN101157529A,申请号为200710143812.1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共7页。其中公开了(参见其权利要求4、9以及说明书第2页最后一段):灌浆剂中塑性膨胀剂的重量百分比为1-5%,塑性阶段压浆料的膨胀性能决定了孔隙填充的密实性;使用时,将该灌浆剂取代水泥5%、10%或15%与水泥混合使用。
中桥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证据1-3。其中,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TB/T3192-2008,《铁路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梁管道压浆技术条件》,2008年7月1日实施,复印件,共16页。
证据3:“水胶比及矿物掺合料对净浆塑性收缩影响”,亢景付等,河北建筑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22卷第3期,第60-62页,复印件,共3页。证据3采用自行设计测定塑性收缩的方法,对不同胶凝材料将浆在不同水胶比情况下的塑性收缩变化规律及矿物掺和料对塑性收缩的影响进行了研究。试验结果表明,净浆塑性收缩与水胶比有关;水胶比为0.28~0.35时,塑性收缩随水胶比的增加而减小,而在0.35~0.45范围内随着水胶比的增加而增加,矿物掺和料的品种及掺量对净浆的塑性收缩也有很大的影响(参见摘要)。
2017年5月22日,专利复审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行了口头审理。
坤能公司当庭提交了多份公知常识性证据附件6-14,并明确在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时,引入实施例3的内容。
中桥公司提交了证据4-8以及参考资料1,明确证据7、8仅供参考。其中,证据6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JT/T946-2014,《公路工程预应力孔道灌浆料(剂)》,2015年4月5日实施,复印件,共17页。
此外,中桥公司还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将授权公告文本中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权利要求6,并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进行适应性调整。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如下:
“1.一种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其特征在于:其组成及重量百分比为:
普通硅酸盐水泥60%~96%
方解石粉1~20%
矿物改性组分1~20%
膨胀剂2~18%
所述方解石粉选用一种粒径或多种粒径与其他原料混合,粒度为400~15000目;
普通硅酸盐水泥、方解石粉、矿物改性组分和膨胀剂的总和为100%;
以上述4种矿物质总和为基数计量,再加高效减水剂0.01~4%重量百分比,塑性膨胀剂0.0005~1%重量百分比;
所述矿物改性组分包括高炉矿渣、煤矸石、石膏粉、粉煤灰、硅灰、高岭土矿物中的一种或多种,粒径为0.05~80um.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其特征在于:其组成及重量百分比是:
普通硅酸盐水泥75%~88%
方解石粉5~13%
矿物改性成分1~10%
膨胀剂5~12%
高效减水剂0.2~0.6%
塑性膨胀剂0.005~0.1%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其特征在于:还有抗裂减缩剂、稳定剂、早强剂、引气剂、阻锈剂、消泡剂之一种或多种,以普通硅酸盐水泥、方解石粉、矿物改性组分和膨胀剂4种物质总和为基数计量,按重量百分比取值:
抗裂减缩剂大于0,≦3%
稳定剂大于0,≦1%
早强剂大于0,≦5%
引气剂大于0,≦3%
阻锈剂大于0,≦1%
消泡剂大于0,≦1%。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其特征在于:重量百分比是:
抗裂减缩剂大于0,≦1%
早强剂大于0,≦2%
引气剂大于0,≦2%。
5.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高效减水剂为聚羧酸高效减水剂。
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塑性膨胀剂为EEA塑性膨胀剂、ZYG-S塑性膨胀剂的一种或多种,且不含有铝粉之类的膨胀源;所述抗裂减缩剂为聚醇类、醚类及它们与无机盐混合物的一种或多种。
7.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膨胀剂为CSA膨胀剂、HCSA膨胀剂、ZY膨胀剂、UEA膨胀剂的一种或多种,且含碱量小于0.75%、氯离子含量少于0.05%;所述稳定剂为纤维素类的一种或多种,纤维素类包括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羟乙基甲基纤维素、羟丙基甲基纤维素。
8.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其特征在于:所述早强剂为水溶性有机物、无机物复盐的一种或多种;所述引气剂为松香热聚物引气剂、皂角引气剂、聚醚引气剂、木质磺酸盐类引气剂、三萜皂苷引气剂的一种或多种;
所述阻锈剂为氨基醇阻锈剂、氨基羧酸类阻锈剂、氨基酯类阻锈剂、有机硅氧烷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消泡剂为有机硅消泡剂、高级脂肪醇类消泡剂、聚乙二醇消泡剂、脂肪酸复合物类消泡剂、高级脂肪酸脂类消泡剂的一种或多种。
9.一种如权利要求3或4所述高流动度灌浆材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外加剂预混法或直接生产法生产,具体按下列步骤实施:
(1)外加剂预混法:将高效减水剂、塑性膨胀剂、抗裂减缩剂、稳定剂、早强剂、引气剂、阻锈剂、消泡剂按比例投入小型干粉混料机中预混3~15分钟,混匀后包装;再将水泥、方解石粉、矿物改性组分、膨胀剂、预混好的外加剂投入到混合机相应的各储料仓中,连续混合3~15分钟,得到高流动度灌浆材料产品;
(2)直接生产法:将所有原料直接投入到混合机中,连续混合4~15分钟,得到高流动度灌浆材料产品;或者先将高效减水剂加入水溶解后,再投入其它原料,利用高速搅拌机直接得到高流动度灌浆材料浆体。”
此外,本专利的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目前已有的产品通常是靠提高水灰比的方法来改善流动性,虽然将水灰比提高到0.3~0.4时,流动度也可以达到15秒左右,但多余的水增加了泌水的问题。因此,开发一种低水灰比(0.27左右)条件下的高流动度灌浆材料有着重要意义。其发明内容部分记载: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根据现有灌浆材料普遍流动度低的情况下,提供一种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及其生产方法。这种高流动度灌浆材料加水使用时,水灰比为0.24~0.28,初始流动度为10~20秒,30分钟流动度为15~25秒,放置3小时后无泌水,不离析;……在较低的水灰比下,即可获得较高的流动度,且浆体不泌水、不分层、易泵送,硬化后具有优良的耐久性能。
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坤能公司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证据使用方式为:权利要求1不清楚,权利要求1-4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相对于附件4和附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和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附件2、附件4、附件5公开,或者为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被其结合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附件13、14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当庭未使用的证据均作为参考资料。中桥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坤能公司未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附件5、6-2、10和11的真实性证明,不能作为无效决定的作出依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随后又于6月7日提交意见陈述,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基础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桥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对比文件1、2以及其在无效程序中提交的证据2-8,此外还补充提交了新证据,即:“后张预应力高性能灌浆料的配制试验研究及性能分析”,谷坤鹏,《水运工程》2008年3月第3期,第21-26页。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本院提交了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等。
经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1、2及当事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和陈述等在案佐证。
驳回原告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湖北中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鸿姣
人民陪审员 宋启才
人民陪审员 周 华
法官 助理 周文君
书 记 员 李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