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东大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东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581民催174号
申请人:南京东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后街6号东大科技园创业园1号楼A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技术员。
申请人南京东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8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日后3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南京东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00005126857525、票面金额为23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东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南京东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