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某某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606民初6457号
原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开发区路3288号。
法定代表人:徐有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长城北大街2353号。
法定代表人:崔宏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民堂公司)诉被告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霍霞独任审理,于2022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久展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民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96255.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4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负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本案一切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是原告的客户,双方自2016年开始经济往来,原告长期向被告供应药品,被告未及时给付货款,截止2021年4月1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96255.20元。原告制作了《往来账对账函》,被告于2021年4月22日盖章确认账单。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货款,但被告以内部调整为由拒绝给付原告货款。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久展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原告益民堂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往来对账函。证明久展医药欠原告96255.2元货款。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被告于2016年开始向原告购买药品,经原被告对账,截止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255.2元。对账后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所欠货款。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盖章确认的往来账对账函,截止至2021年4月15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96255.2元,故原告主张被告给付货款96255.2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故逾期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为宜。原告主张保全保险费500元由被告承担,因该费用系原告向被告追偿货款所产生,应由被告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货款96255.2元。
二、被告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9625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民堂制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元,保全费1020元,由被告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 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昕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