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永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西福地担保有限公司)与**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1002民初1451号

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西福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LJ02-10-01地块第1幢。

法定代表人:覃俊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通亿,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伟,该公司职员。

被告:**就,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女,1976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被告: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玉屏巷E10号农试站。

法定代表人:刘春雨,总经理。

被告:广西永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二路玉屏巷E10号农试站。

法定代表人:**裕,总经理。

被告:黄明礼,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六,男,1995年9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被告:**重,男,1982年11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柳青,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晋彪,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公司)与被告**就、***、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升公司)、广西永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元公司)、黄明礼、**六、**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通亿、罗志伟,被告**就、***、永升公司、永元公司、黄明礼、**六、**重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晋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福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就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61709.5元及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的总和计算:分别以各次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各次代偿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计算)、担保费190000元、评审费3000元;2、判决被告***对被告**就向原告支付代偿款561709.5元的债务负共同偿还责任;3、判决被告永升公司、永元公司、黄明礼、**六、**重对被告**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确认原告对被告黄明礼提供抵押的以下财产享有抵押权,可就其拍卖变卖所得或者折价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①位于田东县的不动产[证号:桂(2016)田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510号];②位于百色市右江区的不动产[证号:百国用(2001)第00825号、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5、确认原告对被告**六提供抵押的以下财产享有抵押权,可就其拍卖变卖所得或者折价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位于百色市(农试站)的不动产[证号:桂(2016)百色市不动产权第0000426号];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就、***共同向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借款500万元,合同约定期限24个月,自2018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3日止。被告**就委托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永升公司、永元公司、黄明礼、**六、**重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被告黄明礼、**六向原告提供抵押反担保。原告提供担保后,截至目前,被告**就仍拖欠原告19万元的担保费及3000元的评审费至今未付,另外原告亦已分多次替其向田东北部湾村镇银行代偿了部分债务,共561709.5元(后续仍将代偿)。因被告未能及时清偿上述债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诉请。

被告**就、***、永升公司、永元公司、黄明礼、**六、**重辩称,本案法律关系明确,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都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各被告均认可。但因资金周转问题,各被告目前无法偿还原告的各项费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七被告承认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就向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61709.5元及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上述代偿款的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实现债权费用的总和计算方式:分别以各次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各次代偿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支付担保费190000元、评审费3000元;

二、被告***对被告**就向原告支付的代偿款561709.5元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被告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永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黄明礼、**六、**重对被告**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黄明礼用于反担保抵押的位于田东县[证号:桂(2016)田东县不动产权第0000510号]及位于百色市右江区[证号:百国用(2001)第00825号、桂百房权证百字第××号]的不动产,可就其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原告广西福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六用于反担保抵押的位于百色市(农试站)[证号:桂(2016)百色市不动产权第0000426号]的不动产,可就其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06元,减半收取6553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53元,由被告**就、***、广西永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永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黄明礼、**六、**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 阳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罗美焕

书 记 员  廖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