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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金华市公正交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金华市公正交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09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金民终字第8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公正交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公正交通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楼俊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