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4245号
原告:***,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萍,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2号楼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R86F03。
法定代表人:朱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萍,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香,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在庭外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对福建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詹晶晶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人民陪审员  方雪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欧丽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