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智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某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4民初2965号之一
原告:福建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东园东路2169号新日财富广场2号楼1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MA2XR86F03。
法定代表人:朱智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香,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雪萍,福建格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女,198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萍,福建典冠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福建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9月8日,福建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福建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连森妹
人民陪审员  龚开发
人民陪审员  黄志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晓芬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