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琼0107民初6754号

原告: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颜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琼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公司)与被告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康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万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周某,被告华宇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山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32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9242.39元(以32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即年利率9.5%计算利息,自2018年5月31日起暂计至2019年8月26日,并一直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10日,原告作为乙方与甲方签订了《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工程系统介入方案及电能质量专题研究咨询合同》,合同总价为人民币470000元。合同度三章3.2.1项约定:合同生效后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作为预付款141000元;3.2.2项约定:该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经评审单位(海南电网有限公司)评审通过(取得评审会议纪要签到版)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40%作为进度款188000元;3.2.3项约定:收到海南电网公司下达该项目系统接入报告的批准文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141000元,合同第7章7.1项的约定:“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付款的,按甲方应付款总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二倍计算利息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经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审通过。2018年5月31日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出具《关于同意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函》(海南电网函【2018】107号),同意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农光互补发电项目系统接入。被告除支付141000原预付款外,尚欠原告咨询服务费329000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华宇康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是原告没有依照合同第五章5.1向被告提供其所谓的成果和纸质的文件,也未能依照5.1.2的约定完成相应的评审,所以原告在严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款项我方认为没有依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工程系统介入方案及电能质量专题研究咨询合同》,证明合同签订的日期、合同总价款、约定的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关于同意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的函》(海南电网函【2018】107号),证明2018年5月31日收到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以10KV接入南方电网三都变电站的批复文件。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结合其关于诉争项目已接入海南电网的陈述,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交《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并网协议》、《光伏发电站并网调度协议》,证明被告于2018年6月19日与海南电网有限公司签订;2018年7月17日与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儋州供电局签订,完成并网。被告对两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接入系统专题研究》,证明原告已经依双方签订的咨询合同完成相关的成果。被告对该证据的三性均有异议,因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10日,被告华宇康公司(甲方)与原告万山公司(乙方)签订《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工程系统介入方案及电能质量专题研究咨询合同》,约定咨询内容为:洋浦开发区三都华宇康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工程系统介入方案及电能质量专题研究咨询,完成项目系统接入报告编制,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顺利取得并网三都变电站的批复文件。咨询完成的工作内容:以10KV电压等级接入南方电网三都变电站;本工程的系统接入报告,主要内容为编写满足甲方要求的本项目的系统接入报告并取得电网同意以10KV接入南方电网三都变电站的批复文件。合同总价470000元,包括乙方编写系统接入报告及电能质量分析报告,组织专家评审费,相关协调等接入批复前和取得批复的所有费用。具体为:接入系统方案设计270000元;电能质量分析150000元;技术咨询费用50000元。资金以转账方式支付。合同生效7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作为预付款。该款141000元已于2017年12月29日向乙方支付。该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经评审单位(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评审通过(取得评审会议纪要签到版)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进度款(188000元)。收到海南电网公司下达该项系统接入报告的批准文件后7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141000元)。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按以下要求向甲方提交纸质文件,并按照海南电网有限公司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资料及文件内容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具体由乙方按并网要求提供。1、系统接入报告(审定稿)3份;2、电能质量分析报告(审定稿)3份。2018年3月20日前完成项目系统接入报告编制并取得评审单位出具的三都变电站“评审会议纪要(签到版)”,实现甲方华宇康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在三都变电站成功并网。2018年5月31日,海南电网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函,同意华宇康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接入海南电网。因被告支付完第一笔合同款项141000元后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12元,由原告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荔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谭华暖

书记员 周柳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