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与海南华宇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琼民申14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前路****。

法定代表人:颜家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显明,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巴伦路耀华别墅A型**div>

法定代理人:王春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秀,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山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终105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山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及电网公司儋州供电局提供的一系列证据,即作为双方签订的《洋浦开发区三都***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工程系统接入方案及电能质量专题研究咨询合同》(以下简称《咨询合同》)项目主管部门的电网公司对申请人报送的《洋浦开发区三都***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洋浦开发区三都***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专题研究报告》进行签收等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已经依约履行了《咨询合同》的全部义务,非二审判决认定的万山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公司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山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足,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万山公司是否履行了《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咨询合同》约定:万山公司按以下要求向***公司提交纸质文件,并按照电网公司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资料及文件内容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具体由万山公司按并网要求提供系统接入报告(审定稿)3份及电能质量分析报告(审定稿)3份;2018年3月20日前完成项目系统接入报告编制并取得评审单位出具的三都变电站“评审会议纪要(签到版)”,实现***公司***新能源15MW农光互补发电项目在三都变电站成功并网;该项目接入系统报告经评审单位电网公司评审通过(取得评审会议纪要签到版)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作为进度款;收到电网公司下达该项目系统接入报告的批准文件后7日内,***公司向万山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30%。根据以上约定,结合本案事实,无证据证明万山公司已取得评审会议纪要签到版及其已向***公司提交系统接入报告(审定稿)和电能质量分析报告(审定稿)。二审判决据此不予认定万山公司依约履行相应义务以及不予认定万山公司向***公司主张的剩余合同款项付款条件成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万山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梅华

审判员 王 浓

审判员 杨新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 敏

书记员 姜 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