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民辖终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前路150号10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84549906W。
法定代表人:颜家晓,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诚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莱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83656094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海诚重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8)闽0102民初39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诉争合同中约定由“若协商不成则交由起诉方所在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忽略了协议管辖的约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判决本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讼争购销合同虽约定“若协商不成则交由起诉方所在法院诉讼解决”,但系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与青岛海诚重工有限公司之间的约定,该约定并不适用于福州万山电力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福州市鼓楼区并非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珂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