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8392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甘肃众合智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众合智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范,应予准许。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28元,减半收取7564元,余款7564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