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6民初7535号
原告:沈阳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镇土岗子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沈阳市铁西区华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8元,减半收取2784元,由原告沈阳联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