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市鼎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490号
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1088号航天科创广场B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7XXXX。
法定代表人:周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生,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婧,女,198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桂林市鼎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栖霞路7号鼎耀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95399XXXX。
法定代表人:刘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鼎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4元,减半收取计2772元,由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柳桃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梦婷
书记员李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