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91民初2350号
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紫阳大道1099号航天科创广场B座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7M919。
法定代表人:周新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婧,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生,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4581605242N。
法定代表人:胡甫晟。
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欧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文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黄杏元
书记员黄维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