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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民初383号之三
原告: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丁公路38号院内综合楼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655514。
法定代表人:余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平,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MA35F7M919。
法定代表人:周新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辜志刚,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生,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98元,减半收取计29899,由原告江西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李玲
人民陪审员  黄文霞
人民陪审员  李云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符 鹏
书 记 员  罗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