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宇恒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73民初158号
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宇恒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293号院2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武治强。
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宇恒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北京宇恒信通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计2412.5元,由原告江西航天云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