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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82民初5468号
原告:新泰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刘杜镇府前街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MA3PRF3E70。
法定代表人:彭焕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泰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翟镇府前街1号办公楼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MA3CCMA961。
法定代表人:艾立伟,执行董事。
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856680。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董事长。
原告新泰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北控清洁能源有限公司、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新泰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泰市俊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守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