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禄劝华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28民初2687号之四
原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85668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华,男,1987年8月30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立峰,男,1985年12月8日生,汉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禄劝华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屏山街道掌鸠河南路电子商务中心四楼。
法定代表人:向东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8MA6Q22NE9L。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加乾、夏敏,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兴黔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许朝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6703X2。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鹏,男,1991年10月20日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住甘肃省武山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西南富力中心第3栋10层7号。
法定代表人:舒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MA6DLBUH49。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
湖南省衡阳县人,住湖南省衡阳县
号。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禄劝华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禄劝华电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邵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剩余50.00元退回原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袁嘉鸿
审 判 员  张宏坤
人民陪审员  杨青禄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