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工信瑞通经济技术研究院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1119号
原告:北京工信瑞通经济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院3号楼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静,北京谱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锡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华婉蓉。
第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寿阳路99弄晶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原告北京工信瑞通经济技术研究院与被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工信瑞通经济技术研究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工信瑞通经济技术研究院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文静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 玥
书 记 员 吕璐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