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守甸新能源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125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87856680。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乐守甸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枫木塘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MA5KCXHF0J。
法定代表人:叶丽火,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守甸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辅星路绿海星城1栋1-6-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MA5KCWN701。
法定代表人:黄良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峰县人民法院(2021)赣1125民初7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4月29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3.3209万元,未执行33.3209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5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子城
审 判 员 张晓英
审 判 员 甘为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程粱哲
书 记 员 项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