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16299号
原告: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南路46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投(山东)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莎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奕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