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津阜基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921执16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市津阜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阜蒙县阜新镇公官营子村。
被执行人辽宁金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秀街盛祥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
本院执行的阜新市津阜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金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4日立案执行,经执行,于2022年1月26日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执行员  赵宏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莺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