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24财保74号
申请人:潍坊向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4690638836U,住所地:临朐县冶源镇红光村临九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阳春,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金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9005948308014,住所地:辽宁省阜新经济开发区新秀街西、盛祥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相应财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向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和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辽宁金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
款1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若被申请人辽宁金岛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上述数额,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申请人告应于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继续查封、冻结。逾期不申请,原查封、冻结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潍坊向阳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