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1355号
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荷花中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
法定代表人:李壁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蛟,四川思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翠湖生态康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金石镇团结水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
法定代表人:谢丽君。
被告:***,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翠湖生态康养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任必福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2元,由原告绵阳市美福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京笑
书 记 员 敬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