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玉麒麟旅游文化有限公司

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宁夏玉麒麟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成都瀚宇冰空旅游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216号

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88号附7号158栋1层。

法定代表人:游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毅,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忠市利通区中央大道二区B座二号楼213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鸣晓,男,汉族,1973年9月7日出生,住广州市白云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旅游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89号5栋1单元附2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兵兵,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英,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旅游文化有限公司、******旅游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37元,由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晖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肖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