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名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三亚名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黄金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琼0271民初5592号之一
原告:三亚名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阙补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三亚黄金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原住所地三亚市,现下落不明。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三亚名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三亚黄金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因被告三亚黄金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不详,本院以公告方式向该公司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同时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12月8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亚名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亚名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8.6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三亚名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4.31元,退还原告三亚名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54.31元。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