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执34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工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89494772J。
法定代表人:李浩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中华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8772994D。
法定代表人:冯佳强。
关于申请执行人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84民初3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鹤山市联兴新型墙体材料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案款280699.75元。因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扣划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8267.44元并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34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黎佩景
执行员 陈国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曾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