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05执恢168-1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东庆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中华园84-85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香港居民,现常住鹤山市。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
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镇中华园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4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房地产有限公司、***、***、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将担保人江门市加洋投资有限公司汇入新会法院账户的执行款19888600元用于清偿被执行人欠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两案的部分债务【(2012)江新法民二初字第833号案受偿10209127.84元、(2012)江新法民二初字第1006号案案受偿9679472.16元】。二、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9月30日前清偿上述两案的余下所有债务。若被执行人逾期或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恢复申请强制执行。三、本案的的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05执恢168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毅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