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7民初270号
原告: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锦城社区居委会,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负责人:**。
原告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锦城社区居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涉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元,减半收取2,012.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