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沪一中民三(民)撤字第20号
申请人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茫茫,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蕾,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上,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圆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智慧圆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3)办字第4045号裁决书,事实和理由如下:1、仲裁在认定**工资标准上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应按智慧圆公司的薪酬制度确定。即便不认可智慧圆公司提供的薪酬说明表,**的工资标准亦应适用智慧圆公司处同岗位即销售岗位工资标准确定。仲裁仅以谈话录音、招聘启事及**对之前薪资标准的陈述来推定**在智慧圆公司处可得年薪10万(人民币,下同)应属不当。2、**在仲裁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其提交的劳动合同缺失第4、5页,而双方对工资标准的约定条款记载在第4页上。3、仲裁认定智慧圆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系适用法律错误。**在试用期内未能按照要求认真填写《试用员工工作报告日志》,且经公司与其沟通,仍无改观;另**在工作期间从未向上级汇报过工作及工作开展进度。故**的工作态度及沟通协调能力不符合其岗位任职条件,智慧圆公司的解除行为合法有据。综上,智慧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智慧圆公司为支持其申请,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劳动合同书、新员工入职登记表、薪酬说明表、工作报表、考核表、招聘广告及电子邮件、案外人社保明细各一份,销售人员工资清单两份,案外人劳动合同与银行交易明细各四份。
被申请人**答辩称:1、系根据智慧圆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进行求职,应聘时已与智慧圆公司就月薪8,000元达成合意。2、智慧圆公司提供的薪酬说明表没有公示,其不认可,也不认可智慧圆公司主张的同工同酬。3、录音证据中相对方系其所在销售部门负责人,该负责人签发了其所有离职材料,并对其提及的年薪10万元未予否认。4、智慧圆公司并未告知其工作报表如何填写,作出的解除行为并无依据。5、其仲裁时已提供了完整版本的劳动合同。综上,**认为仲裁裁决正确,不同意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报酬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对其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约定**的工资“按甲方(智慧圆公司)依法制定的薪酬制度执行”,但智慧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薪酬说明表已经依法公示,在**否认薪酬说明表效力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未予认可薪酬说明表的效力并无不当。双方对劳动报酬具体标准各执一词,对各自之主张均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但智慧圆公司对**提供的录音真实性予以认可,并在庭审中对董恒刚职务与权限进行了相关陈述,本院综合考量后,认为**仲裁期间所提供之证据较之智慧圆公司更具优势证明效力,仲裁采信**所主张之薪酬标准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试用期是法律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互相熟悉与适应而规定的特殊期间,但并不意味双方在此期间可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智慧圆公司虽主张其解除劳动合同之行为基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未举证证明其所称录用条件之具体标准以及曾事前告知**,故仲裁委员会在认定智慧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作出裁决,不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劳动合同系一式两份,双方各自持有。即便如智慧圆公司所述**在仲裁期间所提交之劳动合同不完整,但智慧圆公司亦可自行提交以佐证其主张。**是否提供及如何提供劳动合同均不足以影响公正裁决。故智慧圆公司主张仲裁期间,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公正裁决的证据之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智慧圆公司所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及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公正裁决的证据等主张均不能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五)项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松劳人仲(2013)办字第4045号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建辉
代理审判员 徐晓炜
代理审判员 叶 佳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文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