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03民初892号
原告: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朱茫茫,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顺市平坝区科技服务中心,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中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罗克英。
本院在审理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与安顺市平坝区科技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32元,减半收取20766元,由原告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炳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婷婷
书 记 员 张丁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