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080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楚轩,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其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洪阳
书记员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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