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0803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楚轩,男,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其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孙洪阳
书记员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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