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民终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朱茫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楚轩,男,公司员工。
上诉人***、上诉人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圆公司)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10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人智慧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楚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全部诉请。事实与理由:按照协议第四条约定,涉案费用支付最晚日期不得超过2020年8月31日,而事实上直到其于2020年10月20日上午申请仲裁之后,智慧圆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于下午转账支付所欠的5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其申请仲裁在先,智慧圆公司付款在后,如果其不申请仲裁,智慧圆公司就不会支付钱款。智慧圆公司不守信用,经多次催款不支付涉案费用,已构成违约。在智慧圆公司违约的情况下其只能提起仲裁和诉讼。按照协议第八条约定:“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违反任意一条,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以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金额的双倍作为违约金”。智慧圆公司违约,应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明显袒护智慧圆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其上诉请求。
上诉人智慧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原审诉请。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其公司违约系认定事实错误。在协议签订当日,其公司即支付了***五万元整。协议明确约定***应该撤回对其公司的所有控诉,然直至合同履行时间到期,***依然没有撤销对其公司的控诉。由于***一直不愿意履行协议义务,造成其公司无法也不敢支付协议剩余款项,***用自己的先行违约迫使其公司违约。二、一审法院判决其公司支付***20,000元的违约金,远高于***的损失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收益。其公司逾期支付剩余五万元给***所造成的损失,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总计50天,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4.35%计算,***的损失应该为301.60元。一审法院判决违约金20,000元,此金额远高于***的损失和收益。综上,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请:1.判令智慧圆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2.判令智慧圆公司支付***误工费20,000元;3.判令智慧圆公司支付***车船费用1,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于2012年7月1日入职智慧圆公司处担任工程师,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末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合同约定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职等职级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含通讯和各项补贴),合计5,000元。智慧圆公司于每月2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上月整月工资,领取工资无需签收。
2020年5月8日,***填写离职申请表、员工离职交接单,但未交于智慧圆公司。2020年5月9日,智慧圆公司人事陆楚轩给***发送微信,内容为“今天把辞职手续办完吧,工资算到今天止”。
2020年7月14日,***向中国科学技术馆、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邮件形式发送投诉报告。
2020年7月16日,***撤回了该投诉报告。***撤回投诉报告的当日,双方当事人(***为乙方,智慧圆公司为甲方)签订过一份《协议书》,内容为:“……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从2020年8月31日起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未终止劳动关系前,***仍为智慧圆公司在职员工……四、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由甲方给予乙方相关费用税前共计100,000元,以解决双方存在工资、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经济赔偿等各种劳动争议所涉及的费用及资质材料使用费用、资质材料使用后的应由乙方承担责任的补偿费用等所有乙方可能与甲方产生纠纷的补偿、赔偿费用。此费用由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由甲方予以分段支付给乙方,支付最晚日期不得超过2020年8月31日……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不存在任何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乙方丧失以曾与甲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而向甲方提出任何主张的权利。2、乙方不得再以任何事实和理由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甲方业务相关(或者与甲方相关)的公司、部门、三方机构起诉(投诉)或者质疑或者反馈甲方问题……八、双方应遵守本协议之约定,违反任何一条,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以本协议第四条所约定金额的双倍作为违约金……。”协议签订当日,智慧圆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50,000元。
2020年10月20日,***向智慧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楚轩打电话索要剩余欠款,陆楚轩表示已经在上月转账给了***。同日,智慧圆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朱茫茫的个人银行账户向***转账支付了剩余50,000元。另外,该笔钱款支付当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智慧圆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46,000元;2.智慧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0,000元;3.智慧圆公司支付2019年度应休未休年假3天的折算工资3,000元;4.智慧圆公司支付2020年度应休未休年假2天的折算工资2,517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329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对***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嗣后,***不服,诉至一审法院。2021年4月8日,一审法院作出(2021)沪0117民初2162号民事判决,驳回了***的诉讼请求。
2021年4月8日,***再次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智慧圆公司违反合同协议第八条、第四条超时支付,支付违约金200,000元;2.智慧圆公司支付误工费20,000元和2020年5月9日至2021年4月8日车船费1,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松劳人仲(2021)通字5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该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嗣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审理中,关于违约金金额,智慧圆公司表示***主张金额过高,20,000元应当比较合适。***对此不予认可,坚持诉请主张金额。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协议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7月16日达成的协议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智慧圆公司客观上的确存在延迟付款的情况,依法应属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关于违约金的金额,考虑到协议签订当日智慧圆公司已向***支付了协议约定50%的钱款。另外,结合智慧圆公司延迟付款的期间以及给***造成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因素综合进行考量,智慧圆公司辩称违约金20,000元应属合理,并无不当,故关于违约金的金额,一审法院采纳智慧圆公司的意见,确定由智慧圆公司承担违约金20,000元。
关于***的其余两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于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作出判决: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00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已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协议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本案中,根据双方于2020年7月16日签订的协议约定,智慧圆公司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给予***相关费用共计100,000元,以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动争议等纠纷,然智慧圆公司在协议签订当日支付***50,000元后,直至2020年10月20日才向***转账支付剩余50,000元,已超过双方协议约定的最晚付款日期,原审据此认定智慧圆公司构成违约,并无不当。双方协议签订当日,***已撤回了此前向中国科学技术馆、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发送的投诉报告,在智慧圆公司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通过仲裁和司法途径维护其自身权益,并无不当,智慧圆公司主张***先行违约而造成其公司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金额问题,原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涉案协议约定、智慧圆公司延迟付款的情况以及给***造成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等因素,酌情确定智慧圆公司支付***20,000元违约金,应属合理,本院予以认同。***上诉坚持要求智慧圆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智慧圆公司上诉要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计算违约金金额,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智慧圆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诉人上海智慧圆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少君
审判员 顾 颖
审判员 唐建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骏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