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7民初1080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2月8日生,住河南省清丰县。
被告: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杜家浜路38号第2幢。
法定代表人:朱茫茫,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楚轩,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30日、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楚轩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51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工资差额2,45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工资差额20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进入被告处从事设计工作,2021年3月9日辞职。自2020年12月转正后,原告每月工资9,000元,其中包含绩效工资1,800元。2020年12月,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绩效工资1,290元,存在差额510元。2021年2月原告全某(22天),但被告仅按照出勤16天支付原告工资6,528元,存在6天某未支付,按照9,000÷22×6计算为2,455元。2021年2月,原告漏打卡四次,按照公司规定,前三次不追究责任,第四次是扣半天工资,但是被告扣了原告1天某,多扣了半天某,即:9,000÷22×0.5。因此,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2020年12月,原告请假1天、缺卡3次,请假1天扣工资409元(9,000÷22),缺卡1次根据《考勤管理制度》扣半天工资,一共扣了3个半天工资(170×3),一般缺卡一次最多扣205元,具体扣多少,主管会根据员工表现酌情进行调整。2021年2月,春节期间被告放假超过法定假期,放假通知中明确告知当月按照实际出勤计算工资,加上原告当月上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天数共计16天。2021年3月,原告缺卡四次,本来应扣2天工资,公司酌情只扣了1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入职被告处,岗位为结构设计,双方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8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被告每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原告上一自然月工资,有电子工资单。2021年3月9日,原告因个人原因辞职,被告为其出具了离职证明。
另查明,被告处实行打卡考勤制度。2020年12月原告请事假1天,另有3次无打卡记录,具体为:12月8日下班、12月21日上班、12月25日上班。
2021年2月6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2021年2月20日(农历正月初九),被告安排员工放假,2021年2月21日上班。
2021年3月1日至9日,原告存在4次未打卡情况,具体为:2021年3月2日上班、3月3日上班、3月4日下班、3月5日上班。
再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向原告实际发放工资7,545.2元,其中当月绩效奖金为1,290元;2021年2月,被告按照原告出勤16天计算工资,实发工资6,528元;2021年3月,被告扣发了原告1天某,实发工资1,937元。
又查明,被告2019年10月28日作出的《考勤管理制度》第二章第二条(四)规定:员工忘记打卡可填写《补卡申请单》,提交至部门负责人处,每月每个员工可提交三次,由部门负责人或经理及以上的直接领导签字后,随考勤数据一起提交人力行政部。审批未通过或未提交《补卡申请单》的按旷工处理(一次未打卡按旷工半天算,早上、晚上无打卡记录,按全天旷工核算)。2020年8月20日,原告在该《考勤管理制度》的尾页签字,确认已学习并理解其内容并将严格遵守。
2021年5月20日,原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被告支付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510元;2、被告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的工资差额2,455元;3、被告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9日的工资差额205元。2021年6月2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松劳人仲(2021)办字第1460号裁决,裁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工资差额1,490.71元;二、对原告其余请求事项不予支持。裁决后,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裁决书、离职证明、工资单、考勤管理制度、考勤打卡记录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关于2020年12月的绩效工资差额以及2021年3月的工资差额,原、被告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未打卡视为旷工并不支付工资是否合理。通过考勤打卡,用人单位可以清楚地了解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并据此作为管理和核发工资的依据,该要求并无不当,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用工管理权的范畴。本案中,原告对于被告有考勤打卡要求,对于“忘打卡”也允许事后填写《补卡申请单》进行补正,且事实上原告也通过此类方式进行过补正。然,对于2020年12月、2021年3月的未打卡情况,原告并未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补正,现原告认为被告处有3次未打卡不追究责任的规定,无证据证实,本院难以采信。《考勤管理制度》中载明未打卡一次按旷工半天计算,且根据现有证据,也看不出原告缺打卡那半天处于正常上班的状态,故而被告视原告为旷工,并扣发原告相应的工资,并无不当。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补发其2020年12月的绩效工资差额以及2021年3月半天某,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2021年2月的工资,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放假期间的工资是否应当正常支付。2021年2月春节期间,被告放假天数超出法定假期天数,对此,并非是原告因其个人原因未出勤,而是应被告的安排,故该期间的工资理应正常支付。另,放假前的2021年2月1日、2月5日原告无上班打卡记录,酌情扣除1天某,据此进行核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该月工资8,586.20元(9,000-9,000÷21.75),根据工资单上载明的情况来看,当月实际应发工资为6,545.50元,存在差额2,040.70元,故确定由被告补足原告该部分差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科普教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21年2月1日至28日工资差额2,040.7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宁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孙洪阳
书 记 员 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