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惠州路劲汇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303民初4649号
原告:深圳市华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文化创意园)AB座四层A405、A4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大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路劲汇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尧岗下刘屋别样城二期23号楼1层06号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旭兰,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官燚,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华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路劲汇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同意被告按和解协议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华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65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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