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1705号
原告:**,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现住云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城,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青州市,现住云南省瑞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顺兰,云南方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龙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8CHRIK,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仁和镇勒平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杨树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兵,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芝,云南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龙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计9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俸桂仙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施翠芳
书 记 员 马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