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521民初1372号
原告:**建,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林,保山市隆阳区汉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告:云南龙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仁和镇勒平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8CHR1K。
法定代表人:杨树超,系公司经理。
原告**建与被告***、云南龙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建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以其与被告***、云南龙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计963元,由原告**建负担。
审判员 张旭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