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梦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6民终44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梦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鹰潭工业园区7号路旁,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宗谷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龙商务大厦201、203、205室,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纪良,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梦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15)月民二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西梦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西梦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西梦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829元,减半收取18914.5元,由上诉人江西梦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俞水才
审判员  徐永荣
审判员  汪福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梅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