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龙商务大厦201、203、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8014859N。
法定代表人:姚纪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梦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江村大道灵芝公园大门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MA2TQ6531F。
法定代表人:杨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1825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美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设计费1070160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情况作出如下调查和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于2022年5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对外投资信息。
3、本院于2022年5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未实际冻结到存款。
4、本院到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向被执行人安徽保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的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出现执行不能的情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贺国元
审判员  胡凡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紫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