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368号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7632733C。
法定代表人:*显应。
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在莲都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号码:20×××20)、在稠州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号码:16×××86),保全价值共计人民币382400元。
案件申请费2432元,由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