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08月23日出生,住所地庆元县,现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城北街**绿谷信息产业园丽福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97632733。

法定代表人:胡显应。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102民初3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在稠州银行存款6885.51元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82065.47元、在景宁畲族自治县教育局的工程项目保证金59361.45,上述款项本院均已扣划,扣除法院费用,本次申请执行人受偿137190.43元;被执行人在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在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和丽水市莲都区联城小学工程项目保证金,本院已送达扣留裁定,因工程项目尚未竣工,暂无法扣划。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截至2021年4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37190.43元,未执行到位162809.57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显应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对其法人予以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入境,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同心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战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曾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