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25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蓬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时行路310号附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B1HE4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平滩镇双龙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55PE8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2月16日出生,山东省鄄城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7年1月18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区。
重庆蓬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蓬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渝0109执保113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蓬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蓬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spanstyle="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span><spanstyle="font-family:'TimesNewRoman';font-size:16pt">></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蓬勃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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