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395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飞龙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55PE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上诉人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1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航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玥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