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扎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21民初71号
原告:**,男,1967年4月5日出生,藏族,住西藏自治区扎囊县。
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339707072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政府办公室208室-983(**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3W6Q1X。
法定代表人:吴盟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杰森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政府办公楼402室-728(石城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80AUX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鄄城县。
原告**诉被告北京韩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神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杰森辉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7月26日开庭审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欧 苏 慢
审 判 员 **旺姆
审 判 员 ***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德庆旺姆
书 记 员 强久群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