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鹤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双鹤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亚非红安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5民初43272号
原告: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院**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颖,女,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丛珊,女,华润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原告:北京双鹤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div>
法定代表人付建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李伟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非红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元大都城垣遗址公园内**-Aiv>
法定代表人任亚娣。
原告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医药集团公司)、原告北京双鹤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双鹤公司)与被告北京亚非红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非红安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医药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赵颖、张丛珊,双鹤公司委托代理人王伟,亚非红安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亚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亚非红安公司腾退并向二原告交付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大郊亭东北角(原北京制药机械设备厂)的土地、房屋;2、亚非红安公司向医药集团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4965900元;3、亚非红安公司向双鹤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5168700元;4、亚非红安公司支付逾期腾退房屋占用费,按照10959元/日的标准,自2017年4月4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8日,医药集团公司、双鹤公司与亚非红安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亚非红安公司向医药集团公司、双鹤公司承租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大郊亭东北角(原北京制药机械设备厂)的场地、厂房,租赁面积为6479.5平方米,租赁期限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止。在租赁期限内,亚非红安公司不得转租,并不得改变租赁用途。租赁区域的年租金为400万元,亚非红安公司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双鹤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医药集团公司支付租金200万元,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双鹤公司支付200万元,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医药集团公司支付200万元,如亚非红安公司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此外,亚非红安公司应在《租赁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3日内,将租赁区域交给二原告,亚非红安公司装修和改造与租赁房地产有关的设施全部无偿归二原告,并不得毁损、破坏租赁区域的设备和设施。租赁合同签订后,二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亚非红安公司未能按时向二原告支付房屋租金,在《租赁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终止后,亚非红安公司也未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于2017年4月3日前将租赁区域腾空并交还二原告。
亚非红安公司辩称:认可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亚非红安公司由任亚娣和蔡燕伟共同经营,由蔡燕伟交纳租金,但是蔡燕伟一直没有交纳,二原告联系任亚娣之后,任亚娣委托案外人交纳了租金。现在涉案租赁物由范友海开办的北京东方金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亚非红安公司于2017年1月就未再实际使用租赁区域。合同到期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该续签合同,但是因为逾期交纳房租的原因,没有续签。亚非红安公司向二原告提出过续租的申请,认可逾期交纳租金的数额和时间,但是对于违约金,认为数额过高。此外,亚非红安公司投资了6000多万用于改建、加建、装修,如果不同意续签,亚非红安公司也不同意腾退。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医药集团公司(甲方、出租方)、双鹤公司(乙方、出租方)、亚非红安公司(丙方、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载:“一、1.2甲方、乙方出租给丙方的场地、厂房,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大郊亭东北角(原北京制药机械设备厂),总占地面积6479.5平方米,建筑面积5195.6平方米。二、2.1甲、乙、丙三方同意,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2.4租赁期限届满前,丙方如欲继续租赁该租赁场地,应在本条第2.1款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向甲、乙提出书面申请,并在得到甲、乙方同意后,可续订租赁协议。如丙方在此期间不做此项申请或丙方虽提出申请并未获得甲、乙同意,本合同在期限届满之日自行终止……4.1甲、乙、丙约定年租金为人民币四百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如下: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丙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租金二百万元;丙方于2015年8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第二笔租金二百万元;丙方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乙方支付第三笔租金二百万元;丙方于2016年8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第四笔租金二百万元。丙方应严格按照上述支付每笔租金,逾期未付租金,每逾期一天,丙方应按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五天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终止租金合同,丙方需赔偿由此给甲、乙方带来的一切损失……6.7本合同终止后三日内,丙方应将租赁场地交还给甲、乙方,并不得毁损、破坏租赁场地的设备和设施。本合同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丙方装修或改造与房屋有关的设施全部无偿归甲、乙方所有(可移动设施除外,但丙方拆卸时,以不得损害甲、乙方租赁物结构完整以及安全为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
原告提交招商银行收款回单、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书,证明亚非红安公司租赁期内的租金虽已支付完毕,但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应根据上述《租赁合同》的约定,每逾期一日按照应付租金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亚非红安公司认可逾期支付租金的数额、时间,但主张违约金过高,同意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主张违约金的支付应建立在双方续租的基础,如果二原告要求腾退,则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另,亚非红安公司主张提交过书面续租申请,但未举证,二原告不认可收到过续租申请,并称即便亚非红安公司提交过申请,也不同意续租。
本院认为: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依约履行。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于2017年3月31日终止,且二原告不同意续签,故亚非红安公司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于2017年4月3日之前腾退租赁房屋,并将租赁房屋交付二原告。关于违约金的支付,亚非红安公司认可存在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但认为违约金数额过高,故本院对二原告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数额予以调整。亚非红安公司未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腾退,故对二原告要求支付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亚非红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腾退并向原告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双鹤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大郊亭东北角(原北京制药机械设备厂)的土地、房屋;
二、被告北京亚非红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一百零八万八千四百一十六元;
三、被告北京亚非红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双鹤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一百一十三万二千八百六十五元;
四、被告北京亚非红安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双鹤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按照10959元/日的标准,自二〇一七年四月四日起支付至实际腾退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双鹤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435元,由原告北京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北京双鹤制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3746元(已交纳42487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由被告北京亚非红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16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矫 辰
代理审判员  郭玉房
代理审判员  路 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青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