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6793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全,男,194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男,194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江镜镇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经营场所:福州市**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全、***与被告****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生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鸿生公司向***、**全、***支付2020年7月至12月半年租金5万元;2.判令鸿生公司复原南坑水库正常使用;3.***公司未履行复原南坑水库义务,***、**全、***可自行组织复原,复原产生的费用***公司承担;4.***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7日,福清市××镇××村老年人协会与鸿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福建国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村委及***老人会将福清市××镇××村南坑水库(以下简称“案涉水库”)租赁给国融公司使用,租期自2015年元月起至国融公司解散为止,第一年租金15万元,第二年起年租金10万元。国融公司承诺工程完工后复原南坑水库。协议签订后,国融公司使用了案涉水库,支付租金至2020年6月。2020年12***公司决定注销国融公司并完成了清算工作,撤离案涉水库。国融公司未支付2020年7至12月的租金,也未复原案涉水库,已构成违约。国融公司注销后,鸿生公司作为国融公司100%股权的股东和清算义务人,负有履行债务责任。因福清市××镇××村老年人协会未办理登记注册,且于2020年5月已终止运作并解散了,故***、**全、***作为签订合同时的福清市××镇××村老年人协会代表,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全、***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非本案适格原告。案涉水库为***集体财产,案涉《协议书》所载明的甲方为福建国融混凝土有限公司,乙方为福清市××镇××村民委员会、福清市××镇××村老年人协会,***、**全、***仅作为福清市××镇××村老年人协会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名。***、**全、***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三人在福清市××镇××村老年人协会内担任何种职务,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福清市××镇××村民委员会授***市××镇××村老年人协会出租案涉水库,且福清市××镇××村老年人协会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已解散,案涉南坑水库的出租权应属于福清市××镇××村民委员会。现***、**全、***以曾在协议书上签名为由主张出租权,缺乏依据,属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 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